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进一步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坚持“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分类施策”,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开放通用、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长株潭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市州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充电站间隔少于50公里。到2025年底,全省充电设施保有量达到40万个以上,保障全省电动汽车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设备位置、电缆桥架等,达到接桩即可用,下同),供配电设施参照湖南省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最新要求。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支持业主自建自用充电设施。鼓励采用有序充电模式。鼓励在新建和既有小区设立电动摩托车充电区域,规范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鼓励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共同参与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选择一批新建和已建成小区,推动创建“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
(二)推动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服务区应加快升级改造,到2025年底,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配建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得低于30%。积极布局国省道和重要县乡道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
(三)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停车场,要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达不到比例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改扩建项目要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充电车位。
(四)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应利用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发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推动建设一批“充电服务示范单位”。
(五)推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充电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车位比例不低于30%。省内其他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
(六)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要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渣土运输、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要根据行业特点布局建设充电设施,同时要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高效互补。
(七)推进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鼓励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村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保障乡镇、村居民的接桩需求。
(八)推广装备技术研发和运营模式。推动大容量、高可靠性、安全便捷的充电设施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探索车桩双向充电技术、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风光+储能、智能交通等新技术融合发展。鼓励充电设施与商业地产结合、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共建共享运营模式的推广应用。探索推进充电设施计量检定能力建设。
(九)推进标准建设和行业监管。加快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检测和验收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修订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十)推进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依托现有平台资源,加快建成湖南省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将各运营商平台整合接入,为车主出行、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提供社会共享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财政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范围。积极争取中央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2021至2022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充电设施建设信贷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划用地。各市州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需配建充电设施的新增用地项目,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规划条件。需新征用地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其用地规划性质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确定,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用电价格。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具备条件的,鼓励执行大工业电价。
(二)优化建设环境。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和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推进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湖南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
(三)落实安全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属于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业主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
(四)加大科研投入。延伸、强化、壮大充电设施上下游产业链,支持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建立健全老旧充电设施改造升级机制,鼓励企业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制造。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为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统筹、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人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充电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建设验收和运营监管,制订充电基础设施分类目录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确定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协调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的技术创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充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制定充电设施选址技术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纳入建筑工程审批验收范围,并指导协调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应急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生产销售环节)、行业标准订立和服务收费价格监督管理。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加强配建充电设施公共停车位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公共交通停保场、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建设。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机关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环卫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环卫车辆充电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充电设施接电保障服务工作。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科学布局充电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和电网规划的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探索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示范企业与示范场站,形成行业标杆作用和示范带动效应。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和典型经验等的宣传,为充电设施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